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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两个建议的答复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无 文章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17-10-13 17:08:40 该文章被阅读 3341

1、工信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170号建议的答复
2、工信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4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  题: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170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信建议〔2017〕109号
成文日期:2017-08-02  发布日期:2017-09-30
文章来源:消费品工业司  分类: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170号建议的答复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146592/n3917132/n4545264/c5845630/content.html
 
    姚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执行国家盐业管理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中国盐业总公司,现答复如下:
    一、推动盐改法规修订情况
    2016年5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完善监管体制、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和工业盐运销管理等任务,要求按照《方案》抓紧清理盐业管理法规并提出立改废建议。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具体落实工作。一是修订法规。我部研究提出了《盐业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和《食盐专营办法(修订送审稿)》,按程序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地方的意见,于今年2月6日报国务院,当前法制办正在按程序推进修订工作。二是发文清理各地方性法规。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要求各地贯彻落实《方案》,清理各地方性法规与《方案》不一致的条款,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不符合《方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目前,各地法规清理工作进展顺利。各省(区、市)都对照《方案》开展了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清理工作。四川、浙江等省(区、市)还印发了相关通知,废止了盐业体制改革精神相抵触的文件,暂停了与盐改方案存在抵触的相关权利事项。
    二、推动盐改跨区经营情况
    今年以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已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已开展跨区经营。针对部分地区查扣外省食盐、阻碍跨区经营的问题,我们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开展专项督查、印发文件、约谈等方式,坚决去除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2月21日,我部和发展改革委就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召开电视电话会议。3月,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赴5个省份开展了落实盐改跨区经营专项督查工作。4月7日,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印发文件,要求各省(区、市)分三阶段开展落实盐改跨区经营专项行动。6月5日至20日,发展改革委和我部会同中央编办等11个部门开展的盐业体制改革专项督察中,将落实跨区经营政策情况作为重点督察事项。督察发现,各地落实盐改跨区经营政策总体情况较好。以江苏为例,今年4月以来,已有26家盐业企业在江苏省内实际开展跨区销售食盐业务,4月份以来,外省食盐销量占江苏销售总额的30%左右。
    三、推动盐改政企分开情况
    2016年8月,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488号),要求各地实现盐业主管机构与盐业批发企业分开,明确政企分开和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管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的时间表和路线图。2017年3月,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在杭州召开了部分省(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交流会,交流了部分省(区、市)政企分开的经验做法。4月,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要求省、市、县三级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机构与盐业公司未分离的,6月底前要编制完成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年底前要实现政企(事企)分离。4月24日,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印发《关于请加快编制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电〔2017〕272号),要求各地对省、市、县三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严格把关,按时完成方案编制工作。6月5日至20日,发展改革委和我部会同中央编办等11个部门赴14个省(区、市)开展了盐业体制改革专项督察。督察发现,多数省(区、市)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部分省(区、市)盐业管理职能和食盐批发公司实现了政企分开;部分省(区、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已移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好《方案》部署的各项任务,配合推进涉盐法规的修订与清理工作,落实好跨区经营政策,加快政企分开步伐,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盐行业的关心和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8月2日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  题: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4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工信建议〔2017〕105号
成文日期:2017-08-02  发布日期:2017-09-30
文章来源:消费品工业司  分类: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041号建议的答复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146592/n3917132/n4545264/c5845765/content.html
 

    柳树林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设立中国盐业扶贫专项基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盐业体制改革有关情况
    自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起,以食盐专营办法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确立了食盐专营制度和以此为核心的盐业管理体制。食盐专营制度为我国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食盐供应安全、价格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深入推进和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食盐管理体制的一些弊端日益显现。一是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二是盐业企业呈现“小散乱多”特征,无自主品牌,效率较低,缺乏竞争力。三是食盐行业产销分离,区域封闭,无法形成统一的市场。四是食盐专营主体政企不分,专营扩大化,盐业批发企业垄断部分工业盐经营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改革来调整和完善。
    在这种背景下,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本次改革立足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四项基本原则,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盐行业供给侧改革,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方案》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
    二、设立中国盐业扶贫专项基金暂不具备条件
    扶贫工作对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的引导下,包括盐行业企业在内的各界企业积极参与扶贫事业,作出了应有贡献。但客观地讲,目前由盐业企业出资设立中国盐业扶贫专项基金的条件还不成熟,具体原因是:一是盐行业规模小盈利能力弱,不足以支撑基金来源。我国盐行业长期存在企业规模小、实力弱、产能过剩等问题,2016年,2267家盐业批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77亿元,利润总额37亿元。234家制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86亿元,利润总额14亿元。2016年,食盐定点企业产能约5600万吨,而全年食盐消费量仅882万吨。二是食盐是民生必需品,价格和需求增长空间有限。本次改革重要任务之一是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2017年1月1日食盐价格全部放开后,全国普通食盐价格基本稳定,部分食盐品种价格稳中有降。同时,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为引导合理膳食,到2030年全国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将降低20%,这些都制约了食盐市场的增长潜力。三是基金的设立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明确,对于新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提出,一般不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通过税收方式解决。个别需要新设立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项目的,应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并经国务院批准,并且要明确征收期限。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全面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推动盐业转型升级,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我部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支持和鼓励盐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扎实做好扶贫工作。
感谢你们对盐行业的关心和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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