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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变相提价

文章作者:金奉乾 文章来源:西部商报 文章录入:jzc 更新时间:2012-7-21 9:38:18 该文章被阅读 2134
    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更换包装、加碘技术改造等为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食盐价格。昨日,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工信委、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商局、甘肃省质监局和甘肃省广电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的通知》。

  按照《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要求,依据近几年全省碘缺乏病病情监测人群碘营养水平,我省确定地方食用盐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为30mg/kg,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为21~39 mg/kg。

  《通知》要求,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要将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建立绩效考评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需要,地方各级财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碘缺乏病防治相关经费,省级财政对高危地区重点人群的碘缺乏病防治给予必要的支持。

  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更换包装、加碘技术改造等为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食盐价格。原则上同品种、不同碘含量的食盐零售价格应当保持相同水平。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新的盐碘标准开展碘盐日常监测工作,以2012年3月15日为界,之前生产的碘盐在允许销售期内按旧的盐碘标准判定,之后生产的碘盐按照新的标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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